(2017)苏07民申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金成、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金成,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善亮,马京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2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金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侍作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善亮,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京州,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再审申请人黄金成与被申请人江苏云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申公司)、原审被告王善亮、马京州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金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穷尽其他方式即公告送达,属程序违法;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善亮与东海县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因系借用资质行为,合同无效,基于该无效合同产生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故黄金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且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申请人黄金成提交(2015)连东民初字00963号民事判决书、(2015)海行初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书、(2016)苏072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7民终1662号民事裁定书、黄金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金成的地址是东海县XX。云申公司及王善亮、马京州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原审法院送达问题,一审法院在法院邮寄送达未果情况下,对原审被告进行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云申公司曾就涉案承诺书所涉部分债务向黄金成、王善亮、马京州主张过连带担保责任,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0839号民事判决,对云申公司诉求予以支持。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在申请人黄金成无充分依据推翻该生效判决的认定事实及处理结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云申公司的��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黄金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金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