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金奔、郑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奔,郑淑平,李树铭,李巧娜,李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奔,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柘城县。被申请人郑淑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柘城县。被申请人李树铭,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出生,住柘城县。被申请人李巧娜,女,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柘城县。被申请人李明威,男,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王金奔与被执行人郑淑平、李树铭、李巧娜、李明威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7)豫142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郑淑平、李树铭、李巧娜、李明威”基本信息错误,本案无法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金奔对被执行人郑淑平、李树铭、李巧娜、李明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李洪亮审判员 马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