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宏与被执行人刘菲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宏,刘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XX宏(曾用名王平),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刘菲菲,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宏与被执行人刘菲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菲菲支付原告XX宏劳务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刘菲菲负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刘菲菲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将刘菲菲送至公安机关协助实施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王海军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1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