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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7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51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0213757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