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7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51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0213757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