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2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谢明建与赵庆华、XX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建,赵庆华,X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102执132号申请人执行人:谢明建,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被执行人:赵庆华,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被执行人:XX荣,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五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明建与被执行人赵庆华、XX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7年8月3日、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庆华、XX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庆华、XX荣履行给付借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逾期利息315元,执行费203元,但被执行人赵庆华、XX荣未全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庆华、XX荣存款206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吉古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米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