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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德禄、周书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禄,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禄,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有国,男,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周书杰,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洪杰,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杰超,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禄玉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6)鲁14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227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481执65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2017年8月24日,通过乐陵市教育局查询被执行人张杰超有工资收入,依法扣留张杰超工资及奖金收入15万元止,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书杰名下号牌为鲁N×××××、鲁N×××××、鲁N×××××机动车档案及锁定该车的年检手续,但因未找到该车辆而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0月16日,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管理部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杰超、张洪杰的住房公积金收入。综上,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书杰、张洪杰、张杰超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实现情况为零。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执行信息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81执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