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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恢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邱耿群、赵成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耿群,赵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恢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耿群,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赵成金。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成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57000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赵成金所有的桂J×××××大众牌小型汽车,有人竟价成交。由于被执行人的车辆是在工商银行昭平县支行抵押贷款且车未付清车贷款,拍卖所得的车款代被执行人赵成金偿还了车贷款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成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耿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成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耿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恢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雄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