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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初元和、孙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元和,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653号申请人初元和,男,汉族,住烟台市。被申请人孙梅,女,汉族,住所地山东省。申请人初元和与被申请人孙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6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元。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