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3民初1303号原告:冯某某,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侯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冯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长李银颜审判员黄倩倩代理审判员汪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郝梧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