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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夏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夏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王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泓,系辽宁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晓萍,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夏晓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7)辽01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辽01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