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广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7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袁红霞,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原市。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何广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2日,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住固原市,系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张巧玲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广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5)原执字第111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被执行人何广强因在(2015)原民初字第1774号案件中没有代理权限,何广强向我院提供的委托手续所盖公章系伪造,2015年8月24日何广强被河南省民权县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印章批准逮捕,案件尚未审结。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以上事实为由对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了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由于被执行人何广强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有关联,固本院依法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何广强已以(2016)豫142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何广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诈骗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执字第111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