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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雷柳荣、邱田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柳荣,邱田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柳荣,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邱田镇,男,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雷柳荣与邱田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邱田镇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8号A-76栋1单元1-4号房屋一套。由于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对该房屋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邱田镇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柳荣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水祥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