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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庆云与赵金禄、刘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云,赵金禄,刘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云,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赵金禄,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刘邦华,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王庆云与赵金禄、刘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金禄、刘邦华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赵金禄无财产可供执行;刘邦华在执行中与申请人王庆云达成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27号案对赵金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