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庆云与赵金禄、刘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云,赵金禄,刘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庆云,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赵金禄,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贵州省大方县,居住地: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刘邦华,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王庆云与赵金禄、刘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金禄、刘邦华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赵金禄无财产可供执行;刘邦华在执行中与申请人王庆云达成延期履行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27号案对赵金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