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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690号申请人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东门(无为县四方建筑器材租凭有限责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钱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浦东路。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广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6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及利息26.5万元(其中300万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其中200万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2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权利人安徽冠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工程局有限公司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