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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锡顺与周立清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锡顺,周立清,柳河县驼腰岭镇杨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4民初1961号原告:白锡顺,女,1937年7月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哲,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清,男,47岁,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第三人:柳河县驼腰岭镇杨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法定代表人:崔俊明,村主任。原告白锡顺与被告周立清、第三人柳河县驼腰岭镇杨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鲜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白锡顺委托代理人郑哲、被告周立清、第三人柳河县驼腰岭镇杨鲜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锡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腾迁出敬老院西山背坡果园承包土地(东至敬老院道西水沟,南至金永吉松树林,西至山顶,北至落叶松林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1年,原告的丈夫金奉坤承包了杨鲜村的果园。1992年8月18日,金奉坤去世。果园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2017年3月,被告拿着与原告次子金文成前妻申京爱签订的承包合同,抢占了承包果园。鉴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周立清辩称,承包土地时不知道有纠纷,在申京爱处承包的土地,我承包地时价钱100元一亩地承包的,自己也不知道侵犯别人权利了。目前耕种的土地是由申京爱转包给我,且申京爱向我出示了由杨鲜村村委会于2007年10月出具的《关于金文成、申京爱土地经营权的处理意见》,让我放心经营耕种,我由此认定申京家有权处置该标的土地的经营权,遂于2017年3月与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依照合同约定按市场价格交付本年度承包金2000元,我对该标的土地之经营权属于申京爱,确信无疑,并未预料也无法预料,该标的地块经营权属存在争议,所以并不存在侵占土地的主观故意,而且依照市价标准按时足额交付的承包金,并且在整个合同签订期间都没有看到或听到其他第三人主张对该标的土地的经营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另外,依照杨鲜村委会出具《处理意见》的具体时间来看,是2007年10月。如果原告方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原告一方早应在合理合法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就实际实施侵权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仲裁或司法审判。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第三人杨鲜村述称,当时被告周立清与申京爱签合同时不知道,村认为应该收回周立清的土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1年4月22日,金奉坤(白锡顺丈夫)与杨鲜村签订《卖杨鲜村果园契约书》约定杨鲜村果园从1991上4月22日起卖给本村村民金奉坤所有,做价24000元。从1991年4月22日起杨鲜村果园范围内树木、建筑全部归金奉坤所有。果园范围四至:东至敬老院道西水沟,南至金永吉松树林,西至山顶,北至落叶松林北。附草图一份,图上标注:图内所有物和地归金奉坤所有。该合同于同日在柳河县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签订合同后双方履行了该协议。1992年8月18日金奉坤去世,该果园由白锡顺经营管理。金奉坤与白锡顺婚后生育四名子女,长子金文日,次子金文成,长女金海梅,次女金爱淑。2007年7月4日,金文成与申京爱离婚。2007年10月20日,杨鲜村出具了《关于金文成、申京爱土地经营权分割的处理意见》其中将果园30亩地中的20亩地分给申京爱母女经营。2016年8月15日,杨鲜村出具了《关于金奉坤土地经营权的处理意见》记载错误地分割了原属金奉坤的土地经营权,现村委会决定撤回2007年出具的《关于金文成、申京爱土地经营权分割的处理意见》,果园应由金奉坤的妻子及其家属共同经营。2017年3月7日,申京爱与周立清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申京爱将位于敬老院西山背坡果园20亩土地转包给周立清,承包期限三年,每亩地100元承包费。2017年,该块土地由周立清耕种。2017年杨鲜村旱田承包地价为每亩200元-300元。本院认为,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金奉坤与杨鲜村1991年签订的《卖杨鲜村果园契约书》虽表述为卖地,但土地所有权系国家、集体所有,应理解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契约中虽未约定承包期限,应视为无固定承包期限,应适用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规定,金奉坤承包的该果园均未到期,金奉坤虽已去世,但该承包地由金奉坤妻子白锡顺一直经营。2017年3月7日,申京爱将该果园内的20亩地承包给周立清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现权利人白锡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且周立清于2017年将果园30亩地全部耕种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周立清善意取得该承包地的辩解,本院认为,周立清与申京爱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申京爱提供《关于金文成、申京爱土地经营权分割的处理意见》复印件,认为申京爱有处分权,并未找到杨鲜村核实,杨鲜村于2016年8月15日撤销了该处理意见。周立清签订转包合同时未做到注意审查义务,签订合同每亩承包地100元亦低于正常承包价格,且该承包地并不是申京爱交付给周立清,该地块一直由原告白锡顺管理,2017年周立清先行耕种该土地,致使该起纠纷,故周立清承包该土地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周立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申京爱与周立清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为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腾迁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侵权,腾迁出位于柳河县驼腰岭镇杨鲜村原告白锡顺经营的敬老院西山背坡果园承包土地。(东至敬老院道西水沟,南至金永吉松树林,西至山顶,北至落叶松林北)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周立清负担10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天实—46——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