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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05号

杨竹青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竹青,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杨竹青,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阳光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书芳,男性,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宋粉玲,女性,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竹青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已将该案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豫1221执705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