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杨竹青,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金阳光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书芳,男性,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宋粉玲,女性,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竹青申请执行渑池县金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渑池县金阳光超市、王书芳、宋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我院已将该案移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7)豫1221执705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