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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6126号

杨志佳与张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佳,张庆民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6126号原告杨志佳,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张庆民,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原告杨志佳与被告张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志佳负担。

审判员  尹巨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