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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程新民,高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路西北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宋卫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三门峡中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贯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洛龙区龙门镇龙门村。法定代表人关笑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新民,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贯霞,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程新民、高贯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2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执行人三门峡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伊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程新民、高贯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7年5月11日,查询了各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人民陪审员  吕光杰人民陪审员  康林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