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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彦鹏与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鹏,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李彦鹏被执行人: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彦鹏与被执行人海阳市禄达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洪波审判员  叶春蓬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