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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858.34元,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履行案件款685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