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赵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赵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天祥,男,199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赵光明与赵天祥、赵新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赵光明在申请执行时遗漏被执行主体“赵新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