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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光明与赵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明,赵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天祥,男,199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赵光明与赵天祥、赵新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赵光明在申请执行时遗漏被执行主体“赵新常”,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1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