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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祁华先与尚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华先,尚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祁华先,住天祝县。被执行人:尚钟宏,住天祝县。申请执行人祁华先与被执行人尚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623民初31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华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尚钟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尚钟宏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祁华先的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尚钟宏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尚钟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祁华先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尚钟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尚钟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患有传染性疾病,申请执行人祁华先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斌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