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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皮三志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三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皮三志,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指定辩护人:肖绍泉,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三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7年10月10日以零检公诉刑变诉〔2017〕8号变更起诉书对指控的事实进行了部分变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5月3日、9月18日、10月13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孙一芳、李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三志及其指定辩护人肖绍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指控:2016年4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皮三志因未交电费,邮亭圩供电所将皮三志家的电停了,于是皮三志故意绕越电能计量表,擅自在供电企业的公用主线上挂线使用,使电能表不计用电量,供家中的电视机、电冰箱、电烤火炉、两个电饭锅、两个电热水壶、5只电灯泡等电器使用,存在长期窃电行为,经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皮三志非法窃电8828.1Kwh,窃电金额达5190.92元。被告人皮三志于2017年3月21日被邮亭圩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中,将指控的窃电时间明确为: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至于“2016年4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中间“、”代表因为被告人2016年10月家中换了电表,所以进行了特别写明。公诉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再次将指控内容变更为: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皮三志一直居住在零陵区×××,使用开户名为“皮三次”的电表供家用电器使用。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至10月、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皮三志故意绕越电能计量表,擅自在供电企业的公用主线上挂线使用,使电能表不计用电量,公用家中的电视机、电冰箱、电烤火炉、电饭锅、电热水壶、电灯泡等电器使用,存在长期窃电行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三志多次窃取国网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皮三志辩称,其养了一个精神病的成年儿子,儿子也用了电,应将儿子用电的数额扣除。被告人皮三志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已将76岁,患三级高血压、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且系低保户,其儿子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系家贫偷电,主观恶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皮三志一直居住在零陵区邮亭圩镇黄石坪村下黄石组,使用开户名为“皮三次”的电表供家用电器使用。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至10月、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皮三志故意绕越电能计量表,擅自在供电企业的公用主线上挂线使用,使电能表不计用电量,供家中的电视机、电冰箱、电烤火炉、电饭锅、电热水壶、电灯泡等电器使用,并于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被供电所工作人员举报,同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供电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均发现,皮三志家中有有1000W和700万的电饭锅各1个、2100W电磁炉1个、1500W电热水壶2个、45W电风扇1台、70W电视机1台、30W机电盒1个、70W电冰箱1台、1200瓦烤火炉1个、电灯泡5个共0.44KW,合计8.655KW。另查明,用户名“皮三次”用电详情的核实,该户主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用电表显示为数量:2012年11至12月用电量分为80、44;2013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34、34、50、30、34、40、30、35、22、58、41、27;2014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40、34、35、30、30、34、34、34、40、30、30、30;2015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0、50、20、20、30、30、30、30、40、40、30、34;2016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53、83、90、91、40、0、0、0、0、0、32、39;2017年01月至09月用电量分别为19、0、0、0、0、42、65、56、69;其中有11个月用电表显示的当月用电量为0。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皮三志出生于1941年6月28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皮三志因涉嫌偷电,被供电所员工于2017年3月21日举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1日对皮三志进行了传唤和询问并于3月23日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3、邮亭圩镇供电所用电检查现场记录、示意图,证实2017年3月21日17时,供电所工作人员对皮三志家检查时发现皮三志绕越计量表挂线用电,并查实皮三志家有1000W和700万的电饭锅各1个、2100W电磁炉1个、1500W电热水壶2个、45W电风扇1台、70W电视机1台、30W机电盒1个、70W电冰箱1台、1200瓦烤火炉1个、电灯泡5个共0.44KW,合计8.655KW;皮三志签字确认;4、用户名“皮三次”的电表用电记录,该户主从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用电表显示为数量:2012年11至12月用电量分为80、44;2013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34、34、50、30、34、40、30、35、22、58、41、27;2014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40、34、35、30、30、34、34、34、40、30、30、30;2015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0、50、20、20、30、30、30、30、40、40、30、34;2016年01月至12月用电量分别为53、83、90、91、40、0、0、0、0、0、32、39;2017年01月至09月用电量分别为19、0、0、0、0、42、65、56、69;其中有11个月用电表显示的当月用电量为0。(二)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邮亭圩镇供电所上班,自从2016年10月份以来,皮三志因家里困难交不起电费,供电所两次将其家停电,皮三志则屡次私自在表外主线接电,直到2017年3月21日被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查获,因皮三志长期窃电,给供电所造成电费损失2万余元;他们现在才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系因为皮三志70多岁,年纪大了,他们奈何不了,但如果再这样下去,他交差不了;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皮三志以前叫皮三次,在向公安机关报户口时改为皮三志,皮三志长期在家,没有外出,只是偶尔去医院住下院;3、证人皮阳付的证言,证实皮三志长期在家,没有外出,只是偶尔去医院住下院;(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皮三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因2016年4月份时因贫穷交不起电费,欠了好几个月电费没交,于是供电所工作人员雷德元就通过电力管理系统控制电表,将其家中电停了,家里电器是用不了,不能煮饭吃,于是他就从电表外面接线到家里,不通过电表使用电器,2016年10月份,供电所工作人员雷德元给其家安装了新电表,将电线接进了电表,然后雷德元见他不交电费,有利用电力系统控制电表将其家电停了,于是他又从电表外面借了两根电线到家里使用,直到2017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和邮亭圩供电所查获。他家有700瓦的电饭锅一个、1000瓦的电饭锅一个、2100瓦的电磁炉一台、1500瓦的电热水壶两个、45瓦电风扇一台、70瓦电视剧一台、1200瓦的电烤炉一台、电灯泡5盏(共440瓦)。电饭锅和电磁炉每天三次,每次一小时,电烤火炉一般一天使用2次,每次半小时,电灯泡一天一般使用5小时,夏天风扇开约10小时;他大概2016年开始没有交电费了;皮三志在庭审中认可其在2015年1月期间并未外出,其原名为皮三次,后在公安登记户籍信息时登记成为了皮三志。(四)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3月21日公安民警对皮三志家检查时发现皮三志绕越计量表挂线用电,并查实皮三志家有1000W和700万的电饭锅各1个、2100W电磁炉1个、1500W电热水壶2个、45W电风扇1台、70W电视机1台、30W机电盒1个、70W电冰箱1台、1200瓦烤火炉1个、电灯泡5个共0.44KW,合计8.655KW。皮三志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窃电的行为是连续性的,应以连续犯的处理方式对待被告人的窃电行为,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皮三志在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至10月、2017年1月至3月,故意绕越电能计量表,擅自在供电企业的公用主线上挂线使用,使电能表不计用电量,供家中多个电器使用,两年内存在三次偷电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正常用电量、窃电时间及可能的价值、身体及经济情况等多重因素,可评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皮三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李 茜人民陪审员  王 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