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阙权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阙权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阙权鸿,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阙权鸿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082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判决阙权鸿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该判决于2017年5月26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申请总标的4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21执1144号。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和收支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网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18日先后三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阙权鸿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先后至长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总标的4500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许明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