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木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陈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静,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王木珍与陈静、张志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过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调查,已扣划陈静、张志刚名下银行存款3642元,陈静、张志刚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函王木珍告知财产调查情况,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木珍债权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57346.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