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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海志花与何广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志花,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何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117-3号申请执行人海志花,女,回族,生于1969年7月16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袁红霞,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固原市。被执行人何广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2日,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住固原市,系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海志花与被执行人何广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巧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以上标的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2月15被执行人何广强犯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在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办公,其名下无财产信息,现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何广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