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光与被执行人金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金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成华,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宁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4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金成华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金成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住宅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杨光。二、申请执行人杨光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