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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兴平、杨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兴平,杨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韩红梅,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平,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杨晓春,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兴平、杨晓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