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华军与谢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军,谢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966号原告:陈华军,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谢介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华军与被告谢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华军于2017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陈华军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