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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华军与谢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军,谢介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5966号原告:陈华军,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谢介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陈华军与被告谢介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华军于2017年11月2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陈华军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