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炬申请执行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炬,易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高炬,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易铭,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高炬申请执行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易铭在中国农业银行正阳县支行第三营业部账户(账号:XXXXX)上存款元。二、冻结(扣划)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