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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熊家英与张运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家英,张运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熊家英,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张运池,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2017)湘07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熊家英与被执行人张运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724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运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家英赔偿款6360.2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15元。但被执行人张运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运池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运池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张运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执行程序可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运池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