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杨阿龙;永州市豪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杨阿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系杨阿龙之父。被执行人:永州市豪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灵芝,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阿龙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豪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9号),双方于2017年4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永州市豪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