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吉源、龙口市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吉源,龙口市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948号申请执行人:于吉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龙口市北马镇簸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76624465J。法定代表人:陈良伟。申请人于吉源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和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吉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5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5月6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于吉源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绍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