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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孙凤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云,孙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丰乐镇太华村。被执行人:孙凤霞,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丰乐镇太华村。本院在执行王淑云与孙凤霞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自行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淑云与被执行人孙凤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