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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弓建青与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建青,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弓建青,1969年4月15日出生,壶关县人。被执行人: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弓建青与壶关华阳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弓建青于2017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晋0427执恢53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