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开贵与袁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开贵,袁永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73号之一申请人曹开贵,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8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被执行人袁永坤,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申请人曹开贵与被执行人袁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川13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曹开贵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袁永坤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扣留被执行人袁永坤承包的西充县鸣龙镇猫儿山村社道路施工工程款94514元,依法向西充县鸣龙镇猫儿山村社村委会、西充县鸣龙镇财政所送达扣划执行裁定书,但该工程款还未到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