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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华与顾汉波、东海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顾汉波,东海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顾汉波,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顾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华与顾汉波、东海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汉波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90万元,因该股金涉另案诉讼,本案无法处理。经财产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