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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史中华、尹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史中华,尹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6237号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73号9层9020号。法定代表人贾兰英。委托代理人杜保富、魏宗琦(实习),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中华,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尹丽,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延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史中华、尹丽(以下简称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垫款16069元以及利息20.48元(自每笔垫款之日起计算至债权实现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4月16日);2、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保富、魏宗琦(实习),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延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6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和补充协议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主要约定: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向二被告发放贷款183000元用于购车,并由二被告以贷款所购车辆(车牌号码豫R×××××,发动机号为BET204423)提供抵押担保,约定还款账户为史中华,53×××43,62×××41。原告为该笔贷款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均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尹丽为此笔贷款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后,被告顺利购买了上述车辆,同时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银行随后依合同通知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告史中华的约定还款账户53×××43还款5350元,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告史中华的约定还款账户62×××41还款10719元,共计16069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2017年4月14日出具情况说明写明:“自2017年3月起,借款人史中华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我行要求借款人史中华的保证人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4月份,该公司已替借款人史中华向我行偿还本金合计金额16069元。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代偿款无果,遂成本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各项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截止2017年4月14日原告已代二被告垫付16069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故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垫款16069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自每笔垫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垫付款项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中华、尹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6069元及利息(自每笔垫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华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史中华、尹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