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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134灌南县中医院与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中医院,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00134号原告:灌南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卢峰,该医院院长。被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灌南县中医院与被告江苏亚欧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南商初字第00350号,因此案与本院受理的(2014)连民初字第00117号案件相关联,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提审此案,本院同意提审,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南县中医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工程款10000元”。2017年8月10日,原告灌南县中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县中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灌南县中医院撤回起诉。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灌南县中医院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60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灌南县中医院负担,退还原告灌南县中医院15985元。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万子榕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