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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亮与刘仲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刘仲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2民初2364号原告:赵亮,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系原告赵亮的妻子,被告:刘仲山,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赵亮与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刘仲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赵亮撤回了对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仲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仲山给付原告赵亮劳务费5229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仲山以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家庭装修承包协议书”,约定了原告为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支付工程款,详见协议书。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58100元,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股东刘仲山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欠赵亮劳务费58100元(伍万捌仟壹佰元整),本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刘仲山2017年8月10日书写了身份证号130502198402051238”。后被告刘仲山给付原告劳务费5810元,剩余5229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刘仲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亮从事家庭装修业。2017年3月28日,被告刘仲山以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名义,就其承揽的邢台佳州美地领世城邦家居装修工程与原告签订家庭装修承包协议。原告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8100元,由被告刘仲山以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并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给欠条盖章,被告刘仲山均不予理会。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刘仲山支付给原告劳务费5810元,尚欠52290元至今未还,形成本讼。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了对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起诉。原告赵亮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家庭装修承包协议书、欠条、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仲山以邯郸市博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名义与原告赵亮签订家庭装修承包协议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是职务行为,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该欠付原告赵亮的劳务费52290元,应予偿付。原告赵亮起诉被告刘仲山给付原告赵亮劳务费522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仲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亮劳务费52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由被告刘仲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