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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黄满意、怀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满意,怀丽,任亚东,王馨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黄满意,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丽,女,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亚东,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王馨馨,女,199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黄满意与怀丽、任亚东、王馨馨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