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寇永东与张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永东,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寇永东,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张培,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应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培给付寇永东借款3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培在白马石乡的工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大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