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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792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聂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被告唐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与五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