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792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聂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被告唐某某,男。被告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聂某某、郑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以与五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兴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