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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洪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洁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洪洁,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泸县。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尧,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洪洁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东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洪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程洪洁与黄飞因差欠殷世海工资发生劳务合同纠纷经本院调解结案,根据(2015)龙马民初字第2728号调解书内容,被告人程洪洁与黄飞应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殷世海工资款5万元及诉讼费1050元。期满后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殷世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告人程洪洁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又于2017年2月14日向其公告送达(2016)川0504执5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自有川E×××××号汽车交至本院。被告人程洪洁在他人告知其裁定内容后仍拒不交付车辆,致人民法院裁定书无法执行。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程洪洁亲属代为缴纳案款2万元,并缴清车辆按揭贷款13500元后于2017年10月17日将车辆交至人民法院。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洪洁在庭审过程中亦表示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追究程洪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函、强制执行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回证、公告张贴照片、到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说明、银行转账业务回执,被告人程洪洁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洪洁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洪洁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裁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洪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到案后配合法院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程洪洁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洪洁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