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明健与被执行人田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健,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贾明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田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明健与被执行人田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鲁0691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田健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田健履行上述义务并依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田健至今未履行,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田健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田健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田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二年。经与申请执行人贾明健沟通,申请执行人贾明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群昌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