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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董先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董先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复兴路122号2楼。法定代表人:董保强,主任。被执行人:董先岭,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生,住无锡市。本院在执行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与董先岭租赁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269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二书记员 石兰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