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9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姜发家、戴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家,戴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983-1号申请执行人:姜发家,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戴星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在执行姜发家与戴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责令被执行人戴星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75元。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戴星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结论,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方长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