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执1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被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平,陈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陈利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平与被执行人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号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利民归还原告张晓平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起至归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陈利民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陈利民名下有汽车一辆、楼房一套(已查封),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将陈利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执行拘留。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晓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晓平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