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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春华与徐建华、江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春华,徐建华,江美华,崔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潘春华,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江美华,女,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崔文武,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住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潘春华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江美华、崔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16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元,申请执行费4466元。本院在执行中,分别于2017年4月7日、2017年4月1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崔文武、江美华银行存款50308.19元、64634.42元,共计114942.61元;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崔文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间被执行人崔文武履行了4万元。另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崔文武名下的位于海门市××镇××路房产××套,但碍于登记年代久远、具体地址模糊不清,亦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无果,上述房屋暂不便处置。除外,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徐建华、江美华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及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因无具体地址,仅有道路名称,且该地段房屋众多无法区分,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确切地址,故依法不能处置。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