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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海滨、燕丽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海滨,燕丽秋,黄海忠,钟学影,黄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彭,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海滨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燕丽秋,女,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海忠,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钟学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黄海芳,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海滨、燕丽秋、黄海忠、钟学影、黄海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