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海滨、燕丽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黄海滨,燕丽秋,黄海忠,钟学影,黄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彭,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海滨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燕丽秋,女,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海忠,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钟学影,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黄海芳,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黄海滨、燕丽秋、黄海忠、钟学影、黄海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9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